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将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拟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
际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其他本外币金融服务,每年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年末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50%;在集团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每年除贷款外的其他业务的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年末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的50%。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不高于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发放贷款的条件,向公司吸收存款的条件不低于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第三方吸收存款的条件,且公司并无任何强制性义务须将其自有资金存款至集团财务公司。该关联交易没有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
2、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续聘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
控审计工作,在202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审计总费用不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不超过2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40万元)。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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