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行权期行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相关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卢少辉、徐青、苏文菁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