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拟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176.7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2.11%,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1.01%。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