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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迈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10月26日,同意以56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授予30.69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美华、叶伟巍、陈小明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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