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魅视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

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包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信息事项时,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虽未达到上款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

(五)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

(六)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赠与或受赠事项。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

若公司披露年度或半年度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年度或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差异达到20%、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等情形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八)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信息事项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15、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6、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8、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22、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6、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7、实施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28、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吸收合并、分拆上市、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

2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3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至证券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持续跟踪所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或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获批或否决的相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室、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列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发生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要求按时报送至证券办公室,积极配合证券事务办公室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即信息报告义务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督促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