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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七条 公司可以确定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进行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须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积极、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与合作。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2.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3.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证券法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证券法务部)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证券法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由董事会秘书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法务部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

传等),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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