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额度追加担保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4号)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追加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公司同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现能特科技拟将上述不超过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中不超过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银海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并追加公司为能特科技上述不超过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能特科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提供融资保函,有利于满足能特科技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能特科技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公司为能特科技上述不超过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追加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梅 平 | 徐前权 | 查燕云 |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