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豪润达”)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德豪润达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
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经验和资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 3,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 王春飞 谢捷 王硕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