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关于公司修订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是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修订《公司章程》及治理制度的部分条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修订相关制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并同意将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宋岩、王劲松、李大明、陆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