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等。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一旦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及时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同时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变更履历
序号 | 日期 | 审批程序 | 变更备注 |
1 | 2009年10月26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通过本制度 |
2 | 2012年10月25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第一次修订 |
3 | 2020年09月27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第二次修订 |
4 | 2022年10月26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 第三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