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解除星星科技智能终端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肖驹驰先生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对星星科技智能终端科技园项目的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签署星星科技智能终端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毅 管云德 毛英莉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