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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0.5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50元/股。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10.5万份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在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和于泳群女士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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