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我们事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拟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内容有所增加,同时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累计总金额增加人民币32,233万元。我们认为上述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