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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创资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证券代码:301299 证券简称:卓创资讯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2JNAA6B0003”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761884832C。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761884832C。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22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万元。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实现卓创价格标杆,让大宗商品交易有据可依。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自主经营、规范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商品市场调查;数据库开发及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金融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软件开发;网络工程、编程;承办会议、展览、展示活动;IT技术开发、培训、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商品市场调查;数据库开发及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金融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软件开发;网络工程、编程;承办会议、展览、展示活动;IT技术开发、培训、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数额和出资方式具体如下: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额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份数 (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 (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姜虎林12,679,65232.51%净资产1姜虎林12,679,65232.51%净资产2017.6
2淄博网之翼投资有限公司5,571,42714.29%净资产2淄博网之翼投资有限公司5,571,42714.29%净资产2017.6
3吕春江4,025,35810.32%净资产3吕春江4,025,35810.32%净资产2017.6
4侯安全4,025,35810.32%净资产
5崔科增2,972,3587.62%净资产
6李学强1,799,0154.61%净资产
7马吉庆1,721,0154.41%净资产
8山东蓝色云海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41,9004.21%净资产
9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97,6003.84%净资产
10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80,0002.00%净资产
11宋杨780,0002.00%净资产
12蔡俊780,0002.00%净资产
13鲁华179,0260.46%净资产
14董士慧173,2690.44%净资产
15叶秋菊138,9140.36%净资产
16彭立颖111,2400.29%净资产
17顾晓明74,1000.19%净资产
18齐玉芹49,7680.13%净资产
合计39,000,000100.00%-
4侯安全4,025,35810.32%净资产2017.6
5崔科增2,972,3587.62%净资产2017.6
6李学强1,799,0154.61%净资产2017.6
7马吉庆1,721,0154.41%净资产2017.6
8山东蓝色云海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41,9004.21%净资产2017.6
9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97,6003.84%净资产2017.6
10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80,0002.00%净资产2017.6
11宋杨780,0002.00%净资产2017.6
12蔡俊780,0002.00%净资产2017.6
13鲁华179,0260.46%净资产2017.6
14董士慧173,2690.44%净资产2017.6
15叶秋菊138,9140.36%净资产2017.6
16彭立颖111,2400.29%净资产2017.6
17顾晓明74,1000.19%净资产2017.6
18齐玉芹49,7680.13%净资产2017.6
合计39,000,000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后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并承诺善尽职守。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或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种类的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非因任期届满辞职的,除前述要求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专项说明辞职原因,并将辞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留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删除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按累计计算的发生额分别适用本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按本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累计计算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公司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分别适用本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有表决权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第一百一十五条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删除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但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比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评估或审计结果一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公司全部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删除
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按累计计算的发生额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前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以下标准之一范围内的,由董事长审批(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第一百一十五条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根据本章程、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而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六)批准公司设立、注销分支机构的事项; (七)批准根据本章程、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而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营层面组织架构调整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行使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原则上不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知,并尽快组织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同时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删除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中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各项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如某一事项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公司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并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并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巨潮资讯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淄博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有关工商变更事宜,相关变更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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