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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恒顺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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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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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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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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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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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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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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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分红情况;

(五)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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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应接待的其他时间段,不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四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存档复印,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证券部统一建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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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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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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