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经2022年10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内部财务关系,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资、证券监管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整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内部财务政策、数据和资料均属重大机密,未经授权,各级人员不得对外公布,亦不得在公司内外传播。
第四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实现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会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方面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内部实施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与考核,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并对重要的经济合同、投资活动进行财务方面的审查;
(四)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制报送预决算等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预决算;
(五)拟定公司整体税务计划,并负责税务计划的推进和实施,组织并指导各下属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为公司业务运营提供税务咨询,依法计算及时缴纳国家税收;
(六)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报表审计;
(七)协调公司同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保险
等各方面关系;
(八)组织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各级财务部门财务会计工作;
(九)定期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包括不限于营业收入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十)统一调度公司资金,为发展筹措资金,拟定公司筹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组织财务人员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
(十二)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章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第九条 公司财务工作基本要求:
(一)必须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执行不兼容岗位分离制度;
(二)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具有财务会计专业的会计人员;
(三)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同时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建立对内对外往来账定期核对制度,如有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六)会计档案应按规定分类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性;
(七)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十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行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境外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四)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使用中文,
数目字使用阿拉伯数字,除需用复写纸的单据可使用圆珠笔外,记载书记一律使用钢笔,严禁使用铅笔;
(五)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过去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全面预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参照上级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机构是全面预算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中财务部是全面预算的牵头、组织与汇编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归口预算的编制、审核、合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自下而上编制,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下达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所属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将全面预算作为重要的管理控制手段。
第五章 流动资产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稳健的资金政策,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债权性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按时回笼资金,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避免坏账损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存货资产的管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库存水平,努力提高存货周转速度,避免无效库存积压。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循收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款项收支必须经过财务部门,严禁体外循环。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另行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严禁账外账或开设不纳入财务核算的账户,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应按规定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以前年度遗留的流动资产损失,当年处理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需按公司相应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当年核销的坏账应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超过50万元(含),须按公司相应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对于已经核销的坏账,财务部门应建立坏账记录簿,记录每笔坏账的详细情况,做“账销案存”处理,并保留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追索文件,以利继续追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良、出售和报废应遵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确认固定资产和折旧政策。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变更的,需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固定资产须采取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租赁期结束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做好租赁资产退回或留用的账务处理工作。对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应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纳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转移由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应有财务人员参与工程管理的全过程。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核算范围、计价、摊销、转让等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核算。以无形资产出资或投资需以公允价值作为对价依据,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和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应按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当年转让、处置对外投资损失超过50万元(含)应按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核算应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成本法或计入金融资产,对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第九章 负债及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合理控制负债规模,优化和改善资
本结构,控制债务风险,充分利用商业信用,降低筹资成本。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权益及负债变动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
第十章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现金流管理,及时回笼货款,催收欠账,提高企业经营活动创现能力。
第四十一条 加强成本费用审核,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企业降本增效。
第四十二条 利润总额按税法有关规定作相应纳税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
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确定提取比例。
(四)分配股利。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工作成绩优异或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求,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