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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说明原因。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

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加盖企业股东印章)。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企业股东的,应加盖企

业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五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相关参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见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1/2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一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并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1/2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一

名监事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四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

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

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

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五十六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达到30%及

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的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独立董事;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监事表决权数的最高限额;

(四)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五)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六)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七)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

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办法和选举规则。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名称;

(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 股东姓名;

(四) 代理人姓名;

(五) 所持股份数;

(六)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 投票时间。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的除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第六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第六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第六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第六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

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未达到”、

“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

不含本数。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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