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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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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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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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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十条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到该事项最后结束。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及时进行正式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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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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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道。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及新闻发布会等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或新闻发布会等。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参观及座谈沟通

(一)现场参观及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二)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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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现场参观及座谈沟通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现场参观与座谈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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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三)在回答投资者问题时,应按照公司公告内容如实回复,回复应详尽,并避免泄露未公开信息。

(四)专人接听电话时,对于不了解或者可能超出信息披露范围的问题,为了确保回复质量,接听电话人员需对问题详细记录,并在请示董事会秘书后,及时给予回复。

(五)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互动易平台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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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组织专门培训。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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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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