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议: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的,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的捐赠事项,应当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的,或连续12个月内累
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的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捐赠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中心、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章 捐赠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