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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7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一二年三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
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前 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变动应填
报申报表(附件 1),并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计
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
亲属,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买卖计划在买卖行为前 5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应当将买卖计划提前 3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附件 2《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附件 3《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的确认函》)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本制度中“亲属”是指:当事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兄弟姐妹的配偶及其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本制度中“一致行动人”是指:(1)当事人所控股,或实际控制,或可以实施重大
影响的企业;(2)在当事人控股企业中占有 30%以上股权的法人及自然人;(3)
当事人所控股,或实际控制,或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4)通过协议安排等方式,约定与当事人共同投资。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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