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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试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属于董事会职权的部分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事项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常规业务的决策权限。基本授权由本规定规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授权。特别授权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予以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遵循依法合规、合理适度、适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认为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授权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授权范围及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是董事会将部分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决策事项包括:

(一)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事项;

(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代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力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已明确规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依法履行的职权,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授权对象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公司制定相应的制度,对本办法规定的决策事项的授权进行管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授权事项及权限作出调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应当以董事长专题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公司应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完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管理的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根据规范内容相应地报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时,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可以予以纠正,同时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形式变更或解除授权事项。

董事会不能因授权而免除其因授权事项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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