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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7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一二年三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
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
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
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在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公司除安排现场会议投票外,应为股东
安排网络投票: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
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
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大
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的数据。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信息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股
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内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
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
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 2.01 代表对议案组 2 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
代表对议案组 2 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 代表议案组 2 下的所有议案。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 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
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
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果。
    第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
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
案,按照弃权计算。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
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
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
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
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
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
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
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在对股东大
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行公告。如果股
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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