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常铝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下午13: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贻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8,099,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1569%;其中现场投票7人,代表股份207,792,1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1183%;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30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833,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19%;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50,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59%;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82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86%;反对2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43,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693%;反对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833,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19%;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50,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59%;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833,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19%;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8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50,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59%;反对2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见证了本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