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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变更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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