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张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陆益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张锋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张锋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张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陆益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陆益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王英典 郑 斌 曹 纲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