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要求,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