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有: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要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接受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才能接待。在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节 互动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互动易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并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进行投诉。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
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四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