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与国机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机财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国机精工与其开展的金融合作协议内容规范合理,不存在关联人侵占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控制业务风险和保障资金安全,国机精工于2019年10月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考虑较为全面,措施适当。另外,国机精工每半年对国机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同步披露,风险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3.该关联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董事会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国机精工与国机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是持续事项,双方已有超过10年以上的合作关系,从未发生风险事项,我们认为国机精工与国机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事项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我们同意该关联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