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可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国机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