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签署的《环保高分子新材料及新型市政管道项目投资协议书》,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及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签署的《环保高分子新材料及新型市政管道项目投资协议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沙 辉 章明秋 范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