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上市募投特种线缆及组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需要采购进口绕包烧结机,考虑到该设备需从国外进口,公司自身不具备办理设备进口的相关能力,公司拟通过关联方代为购买进口设备从而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生产技改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主导,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张志钢先生、刘喜锚先生、阳向宏先生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上客观、公允、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