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行为,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