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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在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年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所做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同时已与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续聘大华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2年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财务咨询服务工作,续聘期限为壹年,审计费用为130万元(含税)。

二、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期权按照相关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注销。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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