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与管理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动及其他可能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情况的自查。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及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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