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租赁办公场地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租赁关联方办公场地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司行政办公之
所需,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__ ___ ________
马 毅 李小平 李双海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