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
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符合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状况、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向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根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事项由公司控股子公司韶关市侨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韶
关市曲江区城乡环卫作业项目下不超过13,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该笔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YING KONG(孔英) 刘国常 韦锶蕴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