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菲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博菲电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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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6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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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 | 50,960.00 | 27,134.83 |
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3,000.00 | 6,000.00 |
合计 | 63,960.00 | 33,13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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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先行投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75号),截至2022年10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1,682,200.00元,拟置换金额101,682,2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 拟投入金额中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1 | 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 | 509,600,000.00 | 271,348,300.00 | 101,682,200.00 | 101,682,200.00 |
合计 | 509,600,000.00 | 271,348,300.00 | 101,682,200.00 | 101,682,200.00 |
2、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75号),截至2022年10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5,868,681.15元,拟置换金额为5,868,681.15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868,681.1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33,8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 |
类别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 拟置换金额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849,056.58 | 3,301,886.79 | 3,301,886.79 |
律师费用 | 8,477,358.49 | 377,358.49 | 377,358.49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35,849.06 | - | -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 1,189,435.87 | 1,189,435.87 | 1,189,435.87 |
合计 | 64,051,700.00 | 5,868,681.15 | 5,868,681.15 |
3、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101,682,200.00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5,868,681.15元,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107,550,881.15元。@"#$%&AB5C/6?DE++根据公司《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因此,公司本次置换与上述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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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1,682,200.00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868,681.15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1,682,200.00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868,681.15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7,550,881.1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75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博菲电气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2年10月1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S"TUVWXYQR++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博菲电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