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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公告编号:2022-077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告编号:2022-077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规划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的具体的回报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约束措施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进行了承诺并接受约束,该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

公告编号:2022-07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出具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该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方案,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切实可行。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2-077

九、《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承诺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后适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后适用)》《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后适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后适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切实可行。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姬恒领、曹国华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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