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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证券简称:普利特 证券代码:00232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10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6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情况 ...... 6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 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 9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1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6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 19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9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0

(三)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 22六、结论 ...... 23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 24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5

(一)备查文件 ...... 25

(二)咨询方式 ...... 25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普利特、公司、本公司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普利特A股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接受普利特聘请担任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普利特所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普利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均由普利特提供或来自于其公开披露之信息,普利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旨在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意见,不构成对普利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普利特发布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文;

(五)本报告仅供普利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按《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普利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四)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情况

1、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90人(不含预留份额),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3人。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

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拟持有份额上限(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所获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万股)
1周臻纶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422.50007.76%50.0000
2张锴监事84.50001.55%10.0000
3郭思斯监事会主席50.70000.93%6.0000
董事、监事、高管小计557.700010.24%66.0000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不超过87人)3,422.250062.84%405.0000
首次授予份额合计3,979.950073.08%471.0000
预留份额1,466.024326.92%173.4940
合计5,445.9743100.00%644.4940

注: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若部分员工出现放弃认购情形,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将173.4940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26.92%。预留份额暂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文先生代为持有,周文先生仅为预留份额代为持有而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解锁条件、认购价格及时间安排等)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预留份额的参加对象可以为已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预留份额适用于与本计划相同的锁定期。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1、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644.494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1,406.2317万股的0.64%。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普利特A股普通股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36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2年6月2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444,9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64%,考虑分红除息影响后,最高成交价为13.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79,346,753.7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3、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1)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8.45元/股。

(2)定价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账户股票的价格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2022年至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度,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批次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2亿元;
第二个解锁期公司2022-2023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77亿元;
第三个解锁期公司2022-2024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47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下同。

公司将根据各考核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对应批次可解锁的股票权益数量: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R≥100%100%>R≥90%90%>R≥80%R<80%
公司层面标准系数1.00.90.80

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部分所相应的权益不得解锁,相关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决策相关权益的处置方式。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年度为2022年至2024年,每年考核一次:

个人层面业绩完成情况AB+BB-C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1.00.80.5

据此,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若持有人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前述未能解锁的相关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4)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需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1、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①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④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⑤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⑥授权管理委员会提议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⑦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⑧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⑨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3)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

③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④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⑤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⑥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⑧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①、②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①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③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④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⑤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⑥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②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③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①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②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③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⑤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除外);

⑥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

⑦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薄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⑧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⑨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⑩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②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③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2)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如下:

①持有人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②持有人退休

持有人正常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考核条件。

③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A)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B)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④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A)持有人因工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的计划执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B)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⑤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合同等而离职

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合同等而离职,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⑥持有人出现负面异动情形

(A)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B)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C)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持有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

(E)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异动情况。

持有人出现上述负面异动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4)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份额进行出售及收益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则出售未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公司所有。

(8)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查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90人(不含预留份额),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3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最长锁定期为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40%、3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7、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644.494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1,406.2317万股的0.64%。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2款的规定。

8、经查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表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普利特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于2009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普利特”,股票代码为“00232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普利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普利特的可持续发展和凝聚力的提高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③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④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⑦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外,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普利特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在操作程序具各可操作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可行的。

(三)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1、普利特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40%、30%,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旨在通过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从而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普利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普利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普利特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有利于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从长远看,普利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六、结论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普利特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并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作为普利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普利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普利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6、《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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