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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2日以通讯等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助于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监事张锴先生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回避了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两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因此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管理方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了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监事张锴先生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回避了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两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因此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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