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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公告编号:2022-051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即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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