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5.98元/股调整为35.58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10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5.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
名激励对象授予10.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光庭智能网联汽车软件产业园二期部分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光庭智能网联汽车软件产业园二期部分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光庭智能网联汽车软件产业园二期部分项目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汤湘希、蔡忠亮、王宇宁
2022年10月25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2022年 月 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2022年 月 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