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2-102号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川投能源”)拟将其所属控股公司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交大光芒”)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十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分拆所属子公司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的提案报告》、《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提案报告》等相关提案,并披露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预案》”)及相关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分拆预案》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披露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至《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3月16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川投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大光芒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公告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存在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川投集团
根据核查文件,川投集团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结余股数(股) |
25,232,074 | - | 2,283,770,841 |
根据核查文件及川投能源相关公告,基于对川投能源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川投能源控股股东川投集团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以下简称“增持期”)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其自有或自持资金增持川投能源股份,本次自查期间在增持期内。
综上,在川投能源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2、招商证券
根据核查文件,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入/卖出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 | 5,828,264 | 2,056,264 |
卖出 | 6,939,500 | |
申购赎回过入 | 86,700 | |
申购赎回过出 | 150,80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招商证券做出以下声明和承诺: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公司除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外,没有其他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也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川投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公司买卖川投能源股票严格遵守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作为川投能源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幕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财务顾问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交易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
本次交易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或关系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结余股数(股) |
毛学工 | 川投能源董事 | 5,000 | - | 10,000 |
袁成明 | 川投能源安全环保部经理 | 2,000 | 2,000 | - |
朱万明 | 川投能源安全环保部经理袁成明之直系亲属 | 3,000 | - | |
江飚 | 川投能源证券事务部员工江一依之直系亲属 | 1,000 | 1,000 | - |
郭剑新 | 川投能源办公室主任郭梦夏之直系亲属 | 4,500 | 13,500 |
1、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毛学工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如下:
“(1)上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系由本人配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实施,除上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配偶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分拆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其本人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配偶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川投能源。
(4)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川投能源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针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袁成明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如下:
“(1)除上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直系亲属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分拆事宜以及相关方案,上述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川投能源。
(4)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川投能源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针对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江一依、郭梦夏分别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如下:
“(1)除上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直系亲属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分拆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其本人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若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川投能源。
(4)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川投能源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在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