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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在线: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郑纬民先生、梁清华女士和耿建新先生就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0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三、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独立董事:郑纬民、耿建新、梁清华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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