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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2-077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0月25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大行基业大厦1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09月24日、2022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鹏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843,890,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91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27,972,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23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91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77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16,34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4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917,185股,占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77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交易事项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854,4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8%;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1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5%;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854,4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8%;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1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5%;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854,4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8%;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1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5%;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80.023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854,4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8%;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1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5%;反对35,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罗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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