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