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剂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分配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及青岛国恩亚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其正常经营需要。该事项及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其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内进行分配调剂。
独立董事:王亚平、罗福凯、丁乃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