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2-059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
因公司原经营范围无“货物进出口”、“药品进出口”项,无法在各平台开通跨境电商业务,特此新增上述两项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商业特许经营;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饮料酒、婴儿用品、乳制品、保健食品、塑料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粮油、干果、坚果、熟食、海味干货、进口酒类、豆制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食品、陶瓷、玻璃器皿、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小饰物、小礼品、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针棉纺织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消毒剂、土特产、酒剂(含中药提取)、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产品、保健用品、玻璃制品销售;互联网药品交易、药品信息服务;食品、农产品互联网销售;医疗设备的技术咨询;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管理、运营;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会议服务;培训活动的组织;医药咨询; 生物制品零售(含冷藏药品、冷冻药品);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康养生咨询(不含医疗诊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拟变更后经营范围:商业特许经营;药品进出口;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饮料酒、婴儿用品、乳制品、保健食品、塑料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粮油、干果、坚果、熟食、海味干货、进口酒类、豆制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食品、陶瓷、玻璃器皿、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小饰物、小礼品、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针棉纺织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消毒剂、土特产、酒剂(含中药提取)、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产品、保健用品、玻璃制品销售;互联网药品交易、药品信息服务;食品、农产品互联网销售;医疗设备的技术咨询;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管理、运营;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会议服务;培训活动的组织;医药咨询; 生物制品零售(含冷藏药品、冷冻药品);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康养生咨询(不含医疗诊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2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商业特许经营;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商业特许经营;药品进出口;生 |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饮料酒、婴儿用品、乳制品、保健食品、塑料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粮油、干果、坚果、熟食、海味干货、进口酒类、豆制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食品、陶瓷、玻璃器皿、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小饰物、小礼品、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针棉纺织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消毒剂、土特产、酒剂(含中药提取)、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产品、保健用品、玻璃制品销售;互联网药品交易、药品信息服务;食品、农产品互联网销售;医疗设备的技术咨询;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管理、运营;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会议服务;培训活动的组织;医药咨询; 生物制品零售(含冷藏药品、冷冻药品);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康养生咨询(不含医疗诊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饮料酒、婴儿用品、乳制品、保健食品、塑料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粮油、干果、坚果、熟食、海味干货、进口酒类、豆制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食品、陶瓷、玻璃器皿、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小饰物、小礼品、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针棉纺织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消毒剂、土特产、酒剂(含中药提取)、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产品、保健用品、玻璃制品销售;互联网药品交易、药品信息服务;食品、农产品互联网销售;医疗设备的技术咨询;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管理、运营;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会议服务;培训活动的组织;医药咨询; 生物制品零售(含冷藏药品、冷冻药品);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康养生咨询(不含医疗诊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4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 | 第四十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6 |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义务。已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义务。已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7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经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经 |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 |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
8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参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参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条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或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9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0 |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1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12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 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13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
告。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并由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易所报告。 | |
14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15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 |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6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7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18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
19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20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
2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
…… | …… | |
2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3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2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5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26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9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30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
31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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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33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 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除上述修订及因部分条款新增或删除导致的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