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经2022年10月25日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若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应充分说明原因。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若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应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及保荐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上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在财务资助期限内,如被资助企业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重大事件,被财务资助企业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