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与中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旷建设”)签署建设工厂施工合同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中旷建设中标公司智能工厂建设项目的厂房及配套工程施工及据此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工程招标程序,编制了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格,中标价格经过评标定标等程序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郭华平、李旭、曹元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